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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内航线航空燃油附加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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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7 16:40:37 阅读次数: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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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出票日期),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由60元提高到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购买任何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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